在中国打赢了官司,却发现被告的资产远在澳大利亚。这时您会发现,判决书上确认的金额,还只是一个数字。在国内,“执行难”早已并不陌生;一旦涉及海外资产,挑战更会成倍增加。
澳大利亚并未与中国签署双边判决承认协议,也未将中国纳入《外国判决(互认)法》(Foreign Judgments Act 1991)适用国家。因此,中国法院判决在澳大利亚的执行,主要依赖普通法原则(common law)。
换言之,要把判决书上的金额真正转化为能够追回的“真金白银”,必须先通过澳大利亚法院的审查与承认程序,才能进一步进入执行阶段。
中国判决在澳大利亚获得承认的基本原则
要让澳大利亚法院承认并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申请人通常需要证明该判决符合一系列严格的普通法要求。
一、法院具有适当管辖权
澳大利亚法院首先会审查,作出判决的中国法院是否对案件具有合法且充分的管辖权。例如,在 Liu v Ma & anor [2017] VSC 810 一案中,法院重点考虑了被告是否已接受中国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身份一致
申请执行的一方及被执行人,必须与中国判决中的当事人一致。
三、判决具有终局性
该中国判决必须已经生效,并具备“终局性”。也就是说,判决不能只是中间裁定,亦不能仍处于可上诉阶段。
四、程序公正
这是近年来最容易引发争议、也是澳大利亚法院重点审查的因素之一。澳大利亚法院会特别关注:中国诉讼程序是否充分保障了被告的基本程序权利。例如,在 Xu v Wang [2019] VSC 248 一案中,法院重点审查了程序公平问题。
其中,法律文书的“送达”往往是核心争议。若中国判决属于缺席判决,即被告未出庭应诉,澳大利亚法院通常会更加严格地审查原告是否已采取所有合理措施通知被告。例如,在 Yin v Wu [2023] VSCA 196 一案中,送达程序便成为关键问题。
五、判决内容为确定金额的金钱给付
目前,澳大利亚普通法原则主要承认和执行要求支付确定金额金钱的外国判决。
六、不违反澳大利亚公共政策
中国判决的内容,不得违反澳大利亚法律原则或公共政策。
案例简析:洋浦慧谷诉何案 [2025] NSWSC 28
2025年,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裁定,允许中国债权人在新州直接执行中国法院判决。
案情背景
- 洋浦慧谷(中国公司)向两家公司出借人民币600万元,约定年利率10%。其中,一家公司位于中国,另一家公司位于澳大利亚。
- 何某作为澳大利亚公司董事,同时提供个人担保。
- 借款违约后,洋浦慧谷在中国提起诉讼。何某通过视频方式参加庭审,并未对中国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
- 2022年,中国法院判决何某承担连带责任,但其未履行判决义务。
澳大利亚执行程序
随后,洋浦慧谷直接在澳大利亚起诉何某,申请承认并执行中国判决。
法院最终认定:
- 何某已参与中国诉讼程序,且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因此视为接受中国法院管辖;
- 中国判决已经生效,30日上诉期届满后无人上诉;
- 当事人身份一致;
- 债权人可单独向担保人追偿,无需先向主债务人执行;
- 判决本金及10%利息金额明确,符合执行要求。
最终,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并判令何某承担诉讼费用及判决后利息。
对中国债权人的启示
对于中国债权人而言,该案再次表明:
- 中国法院判决在澳大利亚并非无法执行;
- 在符合普通法要求的情况下,澳大利亚法院可以承认并执行中国判决;
- 澳大利亚法院通常不会重新审理中国案件的实体争议;
- 债权人可直接针对在澳大利亚拥有资产的担保人采取行动。
对在澳洲有资产担保人的警示
对于在澳大利亚拥有资产的担保人而言,即使其仅在中国交易中担任担保角色,也不能低估相关法律风险。
即便主债务人尚未被追偿,中国债权人仍可能直接在澳大利亚启动承认与执行程序,并针对澳大利亚境内资产采取执行措施。
我们如何协助您
在澳大利亚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过程,往往涉及复杂的普通法原则、跨境证据规则,以及中英文法律文件的协调处理。
在 Robinson Gill Lawyers,我们拥有处理跨境判决承认与执行事务的经验,可协助客户:
- 评估中国判决在澳大利亚的可执行性;
- 全程代理承认与执行诉讼;
- 制定跨境资产调查与保全策略;
- 准备符合澳大利亚法院要求的法律文件;
- 设计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案。
如需进一步了解或协助,欢迎联系我们争议解决部专业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