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维多利亚州的房产买卖中,卖方常常希望在交易完成前提前提取买方支付的定金,以满足自身资金周转的需要。但买方是否必须同意?是否存在风险?
本所特别提醒购房者,涉及押金提前释放时应格外谨慎。《1962年土地销售法》(Sale of Land Act 1962 (Vic))第27条,即所谓的“Section 27”,虽赋予卖方申请释放定金的权利,但前提是多项条件达成,且买方未提出合理反对。
本文将带您了解第27条款的法律逻辑,以及在收到相关通知后,作为买方应如何判断、应对与保护自身权益。
什么是《第27条款》?
《第27条款》允许卖方在房产交割(settlement)前,向买方提出申请,要求将押金提前释放给自己,而不是一直由中介、律师或产权代理人托管至交割日。通常,卖方会在合同签订后一段时间,通过律师或中介向买方发出一份“Section 27 notice”,并附上其贷款及产权相关文件。
这项机制的前提是:
- 合同中没有为买方利益设定的附加条件(例如“贷款批准”条款尚未满足);
- 买方已接受产权,或在法律上被视为已接受;
- 卖方完整披露了与产权和贷款相关的财务信息;
- 买方在28天内未提出合理书面反对,或其反对理由被认定为无效。
买方可以反对吗?
可以,而且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买方在收到《第27条款通知》后,有权在28天内提出书面反对,并说明反对理由。
我们建议买方在下列情形中积极行使反对权:
- 房产登记有抵押(Mortgage),但卖方未提供银行关于贷款余额、还清所需金额、还款情况及银行意见的详细说明;
- 产权存在警示登记(Caveat),未提供权益人书面同意释放押金的声明;
- 担心卖方在交割前利用该房产再次设定贷款或抵押,导致产权风险;
- 未能提供与外国居民资本利得税(FRCGW)相关证明或豁免文件;
- 未能明确是否涉及商品及服务税(GST)预扣义务,或未提供卖方关于 GST 的书面说明;
- 卖方尚未完成身份核验程序(VOI),或律师未作出相关合规声明;
- 其他基于事实或风险评估的合理担忧。
我们如何协助客户反对释放押金?
本所通常会代表买方向对方律师发出如下书面通知:“我们代表买方客户正式反对在交易交割前释放任何押金,除非获得我们客户的书面许可。” 我们也会要求对方律师在以下资料齐全前,不得再行发送押金释放请求:
- 银行抵押情况的官方说明;
- Caveat权益人同意押金释放的文件;
- 卖方关于产权不再抵押的声明;
- 卖方律师就无新增贷款或权利登记的确认;
- 外国居民资本利得税FRCGW 及 商品及服务税GST 文件;
- 身份核验完成情况的说明。
同意提前释放押金有哪些风险?
一旦买方同意提前释放押金,资金就不再受到中立机构监管。如果交易未能完成(例如产权存在问题、卖方违约等),买方将面临追回定金困难甚至经济损失的风险。在高房价环境中,这可能意味着数万元甚至更大的损失。
卖方是否可以强制买方同意?
不可以。如果买方提出了合理反对,卖方不得强行提取押金。如卖方执意追索,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但此类诉讼往往成本高、耗时长,实际操作中较为少见。
睿杰建议
收到《第27条款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寻求法律建议,并在律师协助下审查卖方提供的所有资料。
我们的房产法律团队可协助您:
- 审核押金释放相关文件;
- 起草并发送正式反对函;
- 与卖方或中介进行沟通谈判;
- 全程确保您的法律权益不受侵害。
如您对《第27条款》或任何房产交易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欢迎联系本房产法律团队所获取专业建议。